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12-14]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6年4月14日、5月6日,本院分别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第八次和第十次会议,两次对“僵尸企业”处置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破产审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的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全市两级法院应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加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高效地开展破产审判的各项工作。会议形成以下议决事项:
第一,规范破产审判流程,强化程序意识,根据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不同要求,科学设置关键节点期限警戒线,超过警戒线的案件必须报告情况,说明应对举措。会议讨论通过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
第二,确立破产审判专业化方向,从破产审判工作量和人员配比的实际出发,本院将根据上级要求适时申请设立破产审判庭,加强对破产审判业务研究、指导和培训。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
第三,建立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机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程度,适当提高破产案件工作量权重,激发破产审判工作积极性。破产案件工作量权重,由审判业务庭根据破产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折算,折算数量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确定后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强化管理人的指定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破产管理人的随机选择制度,原则上禁止采用非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基层法院凡采非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必须书面报告本院,报告要注明提议人、提议理由、不能随机选择的原因等。依法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选定与破产案件适配的管理人,明确管理人工作职责和期限,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和考评,完善对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惩处制度,督促管理人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监督的规定》。
附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监督的规定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