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协调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文  号〔2024〕58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协调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法〔2024〕5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协调联动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吴江监管支局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协调联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和挽救功能,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效能,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优化吴江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定,结合吴江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1.(重整识别机制)金融机构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重整申请,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预重整程序中金融机构可作为主要金融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

2.(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3.(提供融资服务)具备挽救价值的破产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该部分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得到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热助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重整成功后,金融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之后,应积极支持重整企业融资贷款,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的买受人提供融资,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

4.(支持破产处置)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用其在招商引资方面所掌握的资源和市场,帮助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引入有效的战略投资人,提高破产处置效率,确保企业重整的质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融机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杈后,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请求该金融机构债权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做好金融信用修复)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昊法〔2023〕36号)的规定,在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的情况下,及时为重整、和解企业进行金融信用修复。

二、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

6.(管理人账户开立)管理人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意见》(吴法〔2022〕53号)的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可以將金融机构依据本实施意见保障管理人履职情況作为确定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的重要参考。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的,管理人可将协助注销抵押权登记、金融信用修复、融资货款服务等设置为加分项。

鼓励金融机构在管理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免收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等增值服务。

7.(账户信息查询)金融机构应在管理人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查询申请后办理破产企业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冻结状态、质押情况等查询业务。

8.(账户查控和解封)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栽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查封法院或破产受理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出具的协助办理申请对破产企业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9.(账户资金扣划)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的转账申请书、管理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资金划转。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金融机构债权人应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处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得私自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10.(账户激活和注销)金融机构应协助管理人办理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手续,不得以破产企业未清偿其全部债务拒绝办理。

三、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11.(参与权)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了家以上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757号)的规定,发超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积板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条款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其意见。

12.(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重整计划等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四、合力打击破产逃废债

13.(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搜查、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进行“控人、控物、控印章、控账册”,充分发择执行震慑力,提升债务人财产调查及追索效率;要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管理人全面调查、尽职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债权申报情况,重点对账户交易明细、对外应收债权、账簿文书等进行梳理;要指导管理人充分运用出资加速到期、破产撤销权、直索失信股东责任等制度追收债务人财产,依法纠正隐匿、转移财产、虛构债务等不正当行为,发现拒执、虛假诉讼等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金融机构要依法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及时将发现的破产企业转移财产、虛构债务的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管理人。

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虛构债权债务,隐匿、转移、处分、侵占债务人财产,以虛假诉讼、仲裁、公证等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等线索的调查核实力度,及时通投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充分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打击破产逃废债。逃废债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确定属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子以纠正;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14.(支持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金融机构应认真对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问题,积板参与并文持类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及时对债务清偿计划、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发表意见,理性行使表决权,共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塑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五、附则

15.(对接部门)苏州市昊江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吴江监管支局办公室,作为对又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16.(参照适用)强制清算案件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17.(生效实施)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返 回 苏州地区法院 法 规 文 库 首 页 →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与检索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文本可能存在修订或废止,正式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如就破产或证券索赔具体事宜需进一步沟通,请前往联系咨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