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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保健康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

发文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2-12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保健康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2 14:42:4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对照苏州市政府及吴江区政府出台的苏“惠”十条及吴江“惠”企十八条意见要求,强化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职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诉讼服务,便捷化解纠纷

1.开通快速立审执绿色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结合实际案情,依法运用简易、小额速裁、先予执行等程序,提高审执效率,全力保护权益。

2.加强诉前纠纷预防化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等企业行业,主动下沉司法服务,加强行业协会指导,密切职能部门沟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合力前移涉企纠纷预防化解关口,加强诉调实质对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切实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3.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权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审理。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办理。

4.健全智慧诉服应用平台。积极运用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苏州智慧法院”APP、“江苏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载体,畅通网上立案、网上查询渠道,快速办理涉企诉讼事项。深度运用智能审判平台、在线纠纷化解平台等科技手段,提供远程庭审、在线调解、实时咨询等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停。

5.落实涉困企业司法救助。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用保全保险等担保方式。

二、立足审判职能,保护企业发展

6.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7.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贷款、房租、税收、用工、社保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8.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健全与劳动仲裁院的裁审衔接机制,发挥巡回审判点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9.妥善审理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认真审查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案件,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案情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依法公平处理。

10.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金融借款纠纷。加大金融借款纠纷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努力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分期还贷等方式达成和解,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11.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慎用强制措施,坚决支持防控

12. 灵活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审查力度,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予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

13.视情修复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四、完善保障机制,服务防疫大局

14.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新闻宣传。借助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力度,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做法经验,提振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的信心。

15.开展针对性司法调研。倾听企业呼声,了解企业困难,回应企业需求,服务企业发展。梳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难点,认真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馈,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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